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3日,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工业功能区1号路8号的浙江集思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正常生产中设有工业探伤,存在X射线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公司提供了由你单位于2022年3月出具的编号为H*********0的定期检测报告,报告中对X射线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识别,但未对存在X射线的工业探伤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2022年03月28日,本机关以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为由立案调查。现经调查后查明:你单位在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时,未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不进行放射工作场所检测的要求,未对工业探伤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价。
你单位在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时,未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不进行放射工作场所检测的要求,未对工业探伤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价的行为违反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