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
参加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重疾险”)的参保人按照《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享受以下两项待遇:
待遇一: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
待遇二: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患重特大疾病的参保人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已办理转诊、备案的市外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其中在市外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按不高于本市供应价格的标准,由承办机构按上述比例支付。
③未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市内、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相应增加的个人自付部分;
④未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市外医疗机构和药店购买《药品目录》内药品;
⑤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或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因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金额需个人承担的部分;
⑥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减半支付后相应增加的个人自付部分。
限用于WHO功能分级II级至IV级的肺动脉高压(PAH)(WHO第1组)患者
限在抗雌激素辅助治疗后或治疗过程中复发的,或是在抗雌激素治疗中进展的绝经后(包括自然绝经和人工绝经)雌激素受体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限用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治疗。
限用于铂敏感的复发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成人患者在含铂化疗达到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后的维持治疗。
限用于中危或高危的原发性骨髓纤维化(PMF)(亦称为慢性特发性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继发的骨髓纤维化(PPV-MF)或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继发的骨髓纤维化(PET-MF)的成年患者,治疗疾病相关脾肿大或疾病相关症状。
限用于激素受体(HR)阳性、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ER2)阴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应与芳香化酶抑制剂联合使用作为绝经后女性患者的初始内分泌治疗。
肢端肥大症的治疗:限用于当手术和/或放疗之后生长激素分泌异常时,或不适于手术和/或放疗的患者。类癌临床症状的治疗:试验性注射之后。
限用于表皮生长因子(EGFR)基因具有敏感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一个化疗方案失败后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小细胞肺癌
限用于精神分裂症急性期和维持期治疗(限病程小于5年及MARS量表评分小于等于6分的患者)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已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但限定支付范围不一致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用药范围的,参保人可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目录中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