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行为曝光

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2022年度第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余姚市某塑料机械厂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及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案。11月24日,根据“铁拳”专项执法行动,余姚市阳明街道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某塑料机械厂总经理叶某的陪同下对该厂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厂两名电焊工吴某、李某未持有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危化品存放区氧气瓶、乙炔、混合气体、氮气混合存放,氧气瓶与乙炔瓶未保持5米以上安全距离;储气罐压力表、安全阀未定期检测;台钻皮带轮未安装防护罩;同一建筑内,一楼是生产车间并存放危险化学品(氧气、乙炔等),二楼是仓库,同时在二楼设有3张床铺,用作员工宿舍,存在住人现象。余姚市某塑料机械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的规定,12月31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塑料机械厂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叶某罚款人民币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2.余姚市某五金厂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占用、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案。12月10日,根据线索,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某五金厂厂长张某某陪同下进行核查,发现该厂从事铝抛光、不锈钢抛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采用正压吹送至干式巷道除尘方式、轴流风机未防爆,抛光设备电机未防爆,部分电气设备、线路未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涉爆粉尘车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储气罐安全阀、压力表未进行定期检测;生产经营场所出口堆放货物,占用、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余姚市某五金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以及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12月31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五金厂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伍佰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宁波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报告案。宁波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20日出具了《宁波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小曹娥分公司锂电产品生产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10月28日,又出具了评价报告整改确认意见,评价结论为合格。执法人员发现宁波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该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时,未将氮气作为危险因素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对进入反应釜存在氮气窒息的危险未有效辨识,出具的安全报告存在重大疏漏。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报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宁波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12月31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对该项目负责人姚某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余姚市某喷涂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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