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行刑衔接案例

2021年11月18日,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城中区灵秀路16号正东方向140米靖水山庄美食园连排仓库(由东向西)第四间仓库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吴某某正在仓库内为杨某某的轿车加汽油并收取费用,该仓库内停放有一辆储存汽油的无牌五菱面包车,面包车内放置有一铁质油罐(内存有汽油1049.96升)、加油机、电瓶等加油设备。执法人员当场扣押涉案的非法汽油并转移至专用油库存放,并现场取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根据出具的《检验报告》,该送检的汽油除苯含量不符合国标要求,其余检测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92号车用汽油”,是危险化学品。

吴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在商铺、学校周边从事汽油的储存、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其经营场所与周边学校仅一墙之隔,相距约14米,与学校最近的教学楼距离约30米,同时市应急管理局聘请危险化学品领域相关专家对现场进行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指出,违法现场的安全设施设置不符合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多处事故隐患,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周边学校、商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将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吴某某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规定,柳州市应急局决定对吴某某处没收非法经营的汽油1049.96升及违法所得贰佰元整(¥200.00),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柳东派出所已对其涉嫌危险作业罪行为立案侦查,现已将侦查材料提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2年2月18日16时左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张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阳和工业新区)春苑路六座村村口洗车店门前空地非法销售汽油,为私家车主向某某驾驶的棕色东风风光牌7座越野车加油,并收取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现场查获储存汽油的五菱面包车一辆,车内装有白色储油罐一个(内装汽油约250升),该空地处墙角发现蓝色储油罐一个(内装汽油约950升)及其他加油辅助设备工具等。执法人员对非法销售的汽油现场取样,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根据出具的《检验报告》,该送检的汽油除苯含量、甲醇含量、氧含量、蒸气压不符合国标要求,其余检测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92号车用汽油”,是危险化学品。

张某某储存汽油的空地位于六座村公共道路旁,紧贴西北面农民自建房片区,时有车辆和行人通过,车身尾部距离该民房约5米,在此空地查获的另一处蓝色储油罐距离该民房约1.2米,且该民房非偏僻独栋坐落,与周边民房距离较近。其储存地的东面、北面、南面都是农民自建房片区,东南面是文化广场(属公共区域)。综上因素,该场地未设置应有的安全设施设备,与周围民居、公共区域也不符合消防安全距离的规定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对周边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将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张某某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规定,柳州市应急局决定对张某某处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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