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中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普通中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现将《北京市普通中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普通中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技术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中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中学(包括初中、高中、完中、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等)各类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及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纳入平安校园建设重要内容。学校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第五条学校在采购、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应遵守本规范及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学校应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统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应指定一名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设立符合本校特色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存储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教师和实验员应具备必要的化学专业知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化学品安全知识、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
第十条学校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购买纳入法规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需求采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采购量应不超过一学期使用量,学校应保存危险化学品采购记录。
第十二条学校应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索取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应妥善保管,并保证方便获得。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储存室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储存室的设置不得与宿舍、食堂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存放,对于化学性质互相禁忌的危险化学品,应分开存放。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风装置。腐蚀性化学品柜应设置防遗撒托盘,柜体应防腐蚀。
第十八条存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安装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张贴治安防范标识,防止盗抢或丢失。
第二十条学校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点和处置,并统计上报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
第二十一条教师或实验员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应以满足当次实验用量为准,不得让学生代领。
第二十二条实验结束后,应由教师或实验员将剩余危险化学品交回储存室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