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化工: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盾安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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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化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南化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8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盾安控股与特能集团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到期,盾安控股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指 盾安控股、永天投资、青鸟旅游、舟山如山、舟山新能、舟山合众

《股份转让协议》 指 2020年7月31日,盾安控股、浙商银行杭州分行和特能集团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盾安控股以协议转让方式向特能集团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87,347,254股股份。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2020年7月31日,盾安控股、浙商银行杭州分行和特能集团共同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盾安控股将其持有的江南化工处于限售期内187,222,356股(在上市公司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后变更为262,111,299股)股份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特能集团行使。

《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指 2020年8月7日,盾安控股、浙商银行杭州分行和特能集团共同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变更为“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服务:对集团内部的投资、控股、资产管理、资本运作,经济信息咨询,物业管理;销售:中央空调主机及末端设备、制冷配件、家用电器、金属材料、纺织原料及产品、化纤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燃料油、煤炭(无储存)、矿产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系统集成。

股东情况 浙江盾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0%,姚新义持股30.6%,姚新泉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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