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4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驻渝部队医疗机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视同生产企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驻渝部队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购,生产、经营企业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须通过平台挂网销售。

(三)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店通过平台采购,逐步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店等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全部通过平台采购。

(一)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挂网价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通过平台挂网,医疗机构不再议价。

(二)议价采购药品挂网价格。市医保部门组织议价采购的医保药品,议价成功的企业按照议价结果直接挂网,供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交易采购,执行周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再次议价。医疗机构自行或联合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议价的非医保目录药品,成交价不高于平台挂网价。

(三)限价挂网药品价格。生产企业按要求向平台提交申报价格等信息,挂网价格不高于该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注射剂以制剂包装单元计,如支/瓶/袋,其他剂型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单元计)。

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剂型包装规格在全国其他省无价格的,选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其他产品差比价后取最低价挂网;同生产企业无相关价格的,选同通用名同剂型同挂网分组其他生产企业各包装规格的平台挂网价格差比价后取均价,计算挂网价格。同通用名剂型挂网分组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无价格且不适用差比价的,以产品信息挂网,生产企业自主报价与医疗机构议价成交,生产企业应在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产生最低挂网价格1个月内,向平台申报价格信息并纳入限价挂网。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挂网药品制剂规格不得超过3个(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或因含量差异适应症不同的药品除外)。

属于下列情况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该产品全国其他省级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同时满足相关限价挂网采购的条件:在协议期内与国家谈判药品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其申报价格不高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参比制剂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含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药品和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申报价格不高于对应原研药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申报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已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和对应原研药挂网价格。

(四)备案采购药品挂网价格。确因临床必需,未在平台挂网且挂网药品无替代的药品,由医疗机构履行相关备案程序,通过平台备案采购系统填报与生产企业议定的采购单价等信息,网上采购及结算。

1.国家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按国家谈判的医保支付标准直接挂网,医疗机构不得再次议价。协议到期后按相应类别进行挂网价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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